委托书必须到司法局开吗
导读:
委托书不一定要去司法局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度是法律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当事人通过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路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这份文书不仅证明诉讼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还明确了其权限范围。
为了确认委托行为的确定性及代理权限的明晰性,民事诉讼中的委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与民法典中的授权委托存在差异。书面委托书的提供,是诉讼代理人得以行使代理职能的前提和基础。
1.授权委托书是证明诉讼代理人代理权及指明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对代理权的存在与否、范围大小起到决定性作用。
2.它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授权委托书才生效。
3.受托人于是取得诉讼代理权,可以代表委托人行使诉讼活动。
4.此外,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有变更或解除,必须由当事人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这一过程也需严格遵守书面形式。
对于国外的授权委托书,为保证其真实性,我国法律对其提出了特别要求。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所发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或由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后再经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这一系列复杂的证明过程,是为了确保文书的法律效力得到国际认可,保证诉讼代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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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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