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使用胁迫手段,导致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合同一旦被撤销,从法律上看,它自签订之初就无效,与之相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也随之消失。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在特定期限内,例如受胁迫的当事人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将会丧失。
这条法律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同的自愿性原则,对抗非法的胁迫行为,维护了法律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可撤销合同不仅限于受胁迫签订的情形,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重大误解下签订的合同;
2.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
3.因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4.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这些情况均可能影响合同的公平性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民法典》赋予当事人在这些情况下的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
1.撤销主要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解除则适用于已经成立且有效的合同。
2.撤销合同意味着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前的履行部分也不再产生效力。相比之下,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情形被终止,但解除前的履行仍然有效。
3.请求撤销合同时,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胁迫等情形。
此外,委托诉讼代理人请求撤销合同时,可以选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等,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和多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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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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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受胁迫所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受胁迫合同的撤销时限为期一般是一年。
受人胁迫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一方进行胁迫或者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能表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也不能体现民法的自愿原则。
民法典受人胁迫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一方进行胁迫或者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能表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也不能体现民法的自愿原则。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的。但通常只能由受胁迫一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有行使撤销权,或在合同订立后五年内行使撤销权。若未在法定期限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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