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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收取加盟费和发展下线获利该如何定性认定本案的性质是传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2-23 00:45:01 人浏览

导读:

靠收取加盟费和发展下线获利该如何定性认定本案的性质是传销的?本文将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界定传销行为主体,及其法律风险。跟随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揭开法律面纱。

一、靠收取加盟费和发展下线获利该如何定性认定本案的性质是传销

传销行为的定性与量刑根据《》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

1.一方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针对的是传销的发起人、决策人等,这些角色在活动中具有组织、领导作用,包括策划、指挥、布置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

2.另一方面,非法经营罪则涉及未经许可经营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在传销案件中,组织者通常是合伙人或公司股东,而领导者则是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行为的人。

对于这两种角色的界定,应当结合具体案例,从管理的范围、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方面综合考虑。

二、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如何界定

传销的组织和领导者通常不易界定,因为传销结构类似“金字塔”模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明确规定,涉及到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等关键角色,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的人。

综合司法解释和实际操作,可将组织者理解为:

1.在传销启动时策划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的人;

2.而领导者则更多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

对于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界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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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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