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收取加盟费和发展下线获利该如何定性认定本案的性质是传销
导读:
传销行为的定性与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
1.一方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针对的是传销的发起人、决策人等,这些角色在活动中具有组织、领导作用,包括策划、指挥、布置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
2.另一方面,非法经营罪则涉及未经许可经营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在传销案件中,组织者通常是合伙人或公司股东,而领导者则是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行为的人。
对于这两种角色的界定,应当结合具体案例,从管理的范围、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方面综合考虑。
传销的组织和领导者通常不易界定,因为传销结构类似“金字塔”模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明确规定,涉及到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等关键角色,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的人。
综合司法解释和实际操作,可将组织者理解为:
1.在传销启动时策划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的人;
2.而领导者则更多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
对于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界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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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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