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怎么约定
导读:
1.如果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并支付少供电量电费的百分之多少的违约金。
2.如果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供电方除了扣除其超用的电量外,还要征收相应的违约金。另外,如果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用电方停电,供电方要按照用电方在停电期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费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
3.如果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此外,如果供电电压超出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百分之二十给予经济赔偿。
4.如果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5.最后,如果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多少钱的罚金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供用电双方的权益,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快车提醒您,供用电合同违约,出现免责事由的时候可以免责。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2.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4.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5.债权人延迟。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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