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如何
导读:
国际仲裁程序如下:
1.先去申请仲裁,做好答辩并提出反诉
申请人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且预缴仲裁费。
被申请人要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有反诉,最迟要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2.组成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各自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若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没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那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4.作出裁决
仲裁庭需要在组庭后九个月内做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
5.执行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要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要是没有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国际仲裁时效期间,国际法也没有规定,应当以各国的认可程度以及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确定具体的仲裁时效。
1.中国: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美国:诉讼时效由各州法律规定,如在纽约州是6年,但加州则为书面合同4年、口头合同2年,自违约之日起计算;
3.英国:6年,自违约之日起计算;
4.日本:一般合同10年,商业合同5年,自义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印度:3年,自诉由产生之日起计算;
6.德国: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7.法国:5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国际仲裁中的仲裁期限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仲裁期限通常由仲裁协议或仲裁规则约定,不同的协议或规则可能存在不同的仲裁期限。
相关规定:仲裁程序应当在仲裁员接受任命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终结。
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庭、伦敦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其中规定了不同的仲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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