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
导读:
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不同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请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而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还不能马上诉诸法院,而必须向赔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行政赔偿请求人只有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刑事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之后不服的,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赔偿委员会作出裁决。
3.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此时不需要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刑事赔偿请求则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行政赔偿程序:
1.当事人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2.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4.执行。负有赔偿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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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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