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未收到的土地补偿款问题
导读:
如果遇到未收到的土地补偿款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乡镇街道申请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村委已经收到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或者代领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但却截留、拖延,推脱不及时给村民发放,村民可以向向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和街反映相关情况,要求乡镇街道对村委会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责令其改正。如果若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未予答复的,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要求其依法履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民事诉讼解决分配争议: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是承包户对经营权的处分,承包权不变。那么承包户依然有权获取土地补偿款。而受让经营权的第三方对土地生产力的提升具有贡献,其有权就村集体分配土地补偿款问题发表意见,应考虑第三方的贡献,对其进行补偿。村集体分配土地补偿款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这个过程中,镇政府可以指导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镇政府并非作出行政行为,并不能强制干预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发生纠纷时,第三方、承包户与村集体就土地分配方案有争议,可以按照民事案件起诉。
3.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拖延给予补偿金的利息等赔偿额,或者要求支付征收补偿款。
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即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不是给农民的补偿。至于村集体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法律快车提醒您,土地补偿费由国家支付,具体由实行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放。
根据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等予以公告。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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