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区别在于
导读: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区别:
1.用途不同,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必备的配套条款,不能缺少,否则通用条款和公路行业准专用合同条款就不完善。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内容不同,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
3.解释顺序不同,专用条款的解释顺序优于通用条款,必须双方特别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在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要在专用条款或数据表中予以具体规定的数据、信息或与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有关的规定,如异常气候条件,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是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法律快车提醒您,通用条款一般不能改,但可以在专用条款做出不同的约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更改,不能单方随意更改。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就是有效的合同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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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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