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的定义和概念是什么
导读:
公开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
具体而言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理过程公开。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包括证据的提出、调查与认定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导。二是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判决书及其据以下判的事实和理由应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新闻记者报导,法庭也应向社会公告。三是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开宣判的流程具体如下:
1.开庭前的准备:各人进场,书记员点清当事人是否到其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法官们进场,全体起立,坐下后,审判长敲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当事人,介绍审判人员,然后告知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问当事人有没有要回避的,没有的就继续进入下一轮,有的要延期审理。
2.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读代理词,然后被告自我辩护,由代理人的要读辩护词或答辩词.接下来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等双方都举证完了,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4.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刑案)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案),当审判长认为辩得差不多了,事实都辩清楚了,会结束法庭辩论,进行这一环。
5.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6.当庭宣判(很少这样)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审判长敲法锤,退庭。
1.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2.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某些特殊而紧迫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所制作的司法文书的总称。
3.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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