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特征
导读:
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2.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3.代位权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债权人代位权管辖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之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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