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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怎样处理不知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23 00:17:56 人浏览

导读:

不知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理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下来的,则是可以申请调解,还可以如果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处理。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是要根据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

  一、应怎样处理不知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和解,那么既可以让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

  2.调解,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案,调解组织可以是作权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解协议执行,调解协议失效;

  3.仲裁,著作权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条款的,不能进行仲裁;

  4.诉讼,通过向人民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和违法活动财产,侵犯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哪些行为是著作权侵权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著作权法》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有著作权侵权行为要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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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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