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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22 07:54:36 人浏览

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不是债务人专属、债权人享有的是合法债权等。因为行使代位权产生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一般是三年。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3.债权人债权到期;

  4.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能不能提前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提前行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相关权利。由此可判断,代位权的债权标的必须为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快车提醒您,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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