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指控应该提供哪些必要的证据
导读:
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证明争议的著作权存在并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争议著作权相互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的证据、被告与侵权行为关系的证据、侵权获利与侵权程度的证据等。
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
(1)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并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的关系,著作权归于原告和被许可使用。
(2)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的作品,如书籍、录音等。
(3)证明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底稿,说明创作的完成时间,以排除他人抄袭的可能性。并且原告作品内容合法,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
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方面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方面,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4.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快车提醒您,判定著作权侵权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
1.存在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存在未经过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存在为了谋取某种个人名利或利益,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存在随意篡改、歪曲或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5.存在未经过著作人的许可,随意地以展览、摄影或者其他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以及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6.存在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行为;
7.存在未经过表演者的许可,擅自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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