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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2-26 00:04:56 人浏览

导读: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标的物形态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以及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等;联系是两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等。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和联系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物权法上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如下显著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标的物形态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形态显著变化致使不能实现其设立目的的,用益物权消灭。但是对于担保物权来说,担保物形态发生变化,担保物权仍然存在于其代位物上。

  5.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原则上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无此要求。当然,质权和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和占有的存续为前提。

  6.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设立后即可实现,但担保物权在设立后不能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即担保物权的消灭。

  二、担保物权消失的几种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法律快车提醒您,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如下: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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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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