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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不允许转让的债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16 01:41:41 人浏览

导读:

不允许转让的债权包括有债券性质特殊的,双方有特殊约定的或者是其他的情况。一般债权转让是要写转让协议的,协议中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转让事项等内容。

  一、哪些是不允许转让的债权

  以下债权是不得转让的: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怎么书写债权转让协议

  法律快车提醒您,债权转让协议的书写:

  1.转让人、受让人双方的姓名、住址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基本信息;

  2.转让事项。包括转让债权的具体内容、金额;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违约责任的承担;

  5.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等。

债务转让债权

  三、债权转让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1.转让人的法律风险

  (1)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务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如受让人与让与人签订分期支付转让对价的合同,并约定支付首期对价后若干日内,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债务人立即向受让人履行全部债务,然后受让人玩失踪而损害让与人的利益。

  2.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1)受让的债权难以实现。如受让人接受了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凭证、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债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实现债权;或者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时就已丧失了胜诉权,导致债权成为“自然债务”而难以实现。

  (2)在法律对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让与合同双方也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时不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者怠于履行通知的义务,致使债务人不知向受让人清偿债务,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法律对于债权人采取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通常债权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公告等形式。采用口头通知的,如电话,因为不易留下证据,债务人为了达到拖延履行义务的目的,往往会否认收到了通知,受让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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