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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28 08:53:04 人浏览

导读:

民诉中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等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后果等等。

  一、民诉中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和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二、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申请书怎么写

  法律快车提醒您,向法院申请回避的,需要写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的书写格式是:

  1.首部部分写明标题、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写明请求回避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尾部写明受理法院;

  4.最后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日期。

  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核心要素有哪些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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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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