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原则含义包括哪些内容
导读: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八种。
1.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食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2.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3.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8.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法律快车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普遍性,属于一般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法的分类的一种,其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带有一定的普片性。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具有明显局限性,如战争时期的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其相对性比之其他法的分类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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