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所有者在公司中拥有哪些权益和权利
导读: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
1.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2.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3.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
5.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法律快车提醒您,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
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
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
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典》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便于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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