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电话录音成为证据使用
导读:
电话录音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活动影像和图形,因此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包括电话录音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真实性。
电话录音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必须在原始载体上,没有经过剪辑修改。如果你已经将电话中的录音原件删除,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可以提供复制品,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另外,录音必须完整。
2.关联性
电话录音内容应当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不能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录音当中应当把事实还原清楚,要能够证明对方的主体身份,以及事情的缘由。
3.合法性
电话录音要通过合法形式取得,不能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形式获取。
电话录音可以进行公证。当事人可以到公证处打电话,并进行电话录音,公证人员现场监听,针对通话的内容出具公证书,对电话录音做证据保全。那这份电话录音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经过公证的电话录音真实性、客观性都是毋庸置疑的,对方很难推翻。
法律快车提醒您,电话录音只要提交上去被认可都是有效的,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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