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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24 00:12:52 人浏览

导读:

海事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是海难事故的责任人不愿意承担责任,比如,在海事活动中仅有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其实各方都存在责任,但无损失的一方不愿承担而发生纠纷。

  一、海事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海事纠纷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海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其主要表现为五种情况:

  1.海事活动中产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给双方造成了损失,双方当时人均有责任,但双方都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小于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从而引起的海事争议。

  2.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仅给一方造成了损失,但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本应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无损失的一方不愿承担引起的争议。

  3.由于一方的责任,造成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一方拒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从而引起了双方的争议。

  4.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在界定是否是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上双方产生的争议。

  5.由于非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即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海事纠纷,双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从法理上分析,海事争议主要表现为物权和债权之争。物权之争主要体现在船舶、货物的所有权问题上;债权之争主要体现在合同和侵权行为问题上。

  二、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1.协商解决;

  2.第三方调解;

  3.海事仲裁;

  4.海事诉讼;

  5.其他。

  法律快车提醒您,我国除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海事仲裁、海事诉讼四种途径外,还赋予专门行政机构(港务监督)一定的争议处理权。由于我国是海运大国,因而有专门的海事法院来审理海事海商中的纠纷问题。我国的海事纠纷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的海事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海事法院起诉。

海事纠纷产生

  三、海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8.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9.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10.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11.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12.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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