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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应当由什么医院鉴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22 08:16:50 人浏览

导读:

精神病鉴定应当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鉴定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对精神病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申请重新鉴定等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精神病应当由什么医院鉴定

  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实践中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二、精神病鉴定属于什么鉴定

  属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内容包括:

  1.法医鉴定。如死因鉴定、伤害程度鉴定,DNA鉴定。

  2.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有无行为能力,精神病是犯罪前就有,还是犯罪后得的。

  3.刑事技术鉴定。包括足迹鉴定、指纹鉴定、毛发鉴定、弹痕鉴定、印章鉴定、笔迹鉴定。会计账册鉴定、化学鉴定、毒品鉴定、毒物鉴定等。

  4.其他技术鉴定。如生产责任事故的原因和后果的鉴定,火灾起因和后果鉴定等。

  三、对精神病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司法鉴定意见异议的有以下处理方式:

  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

  3.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意见,使得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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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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