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导读: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
1.公司决议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决议;
2.股东对上述决议投反对票;
3.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其含义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概念仅指股份有限公司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而广义上的概念则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快车提醒您,新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基本上坚持了广义说,以立法的形式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均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权利。
1.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现代各国都将股权平等作为公司立法的基本原则。惟其如此,才能使公司制度真正对投资者产生激励,确保社会的闲散资金能够源源不断地向企业汇聚,为社会财富积累与增进创造条件。
2.有助于督促公司本身提升决策水平、改进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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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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