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作为证据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导读:
电话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像、活动影像和图形,因此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真实性。
电话录音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必须在原始载体上,没有经过剪辑修改。如果你已经将电话中的录音原件删除,按照法律规定可知,可以提供复制品,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另外,录音必须完整。
2.关联性
电话录音内容应当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不能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录音当中应当把事实还原清楚,要能够证明对方的主体身份,以及事情的缘由。
3.合法性
电话录音要通过合法形式取得,不能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形式获取。
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由法院来鉴定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搜集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使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录音证据如果有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会增大,法院会根据录音的真实程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纳录音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庭录音证据是需要拷贝到光盘,然后将录音内容以文本的形式进行整理并提交的。录音也是证据的一种,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1.录音是电子证据的一种,是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2.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然后将录音内容以文本的形式进行整理并提交。
3.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
4.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并且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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