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施工事故中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
导读:
1.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加害行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一般高空坠物责任由建筑物的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承担;
3.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有:
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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