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中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导读: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几种合法获得商业秘密的途径:
1.独立开发。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2.反向工程。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3.权利人自己泄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4.获得实施许可。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5.善意取得。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可以从以下方面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1.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该界定好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级、分类,确定保密责任及管理人员;对于商业秘密文件应当施以醒目的标记;尤其要注意计算机网络管理,要设定好不同岗位员工的权限;商业秘密的内容要定期更新。
2.对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应事先与员工签订有关保密协议。规范《劳动合同》中对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约定和履行。
3.在对外谈判、签约、合作过程中,如果有可能使第三方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应事先约定其负有保密义务,并明确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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