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地证明夫妻一方失踪的案情
导读: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
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程序如下:
1.申请与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法律快车提醒您,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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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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