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利属于股东所有
导读: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股东知情权;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
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
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
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股东原则上不可以作为被告被起诉。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应当尽到忠诚以及勤勉的义务。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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