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构成
导读: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由卫生局和司法局相关人员组成的。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服务、医疗诊断、医疗保健、医疗美容、病历书写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
1.保存相关病例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方当事人应首先依法向医方申请复印客观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对医疗事故案件经过的说明。
由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一份详尽的自述材料,对患者就诊情况和其认为院方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予以说明。
3.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咨询。
经过咨询若发现病案中存在疑问,即可申请进行“医疗技术咨询初步分析”。
4.当初步分析结果基本确定医方存在医疗问题时,当事人便可申请进入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程序,出具《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意见书》;如果初评结果确定医方无过错,将不再建议申请进行细化分析。细化分析将由不少于3位的相关专科主任医师级临床医学专家多角度综合性地对医疗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然后聘请与案例相关科室的专家组织听(论)证会,最终得出结论。
5.当细化分析认定医方存在问题有相应责任时,即可接受委托进入纠纷调解程序。自受委托之日起,将依据委托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索赔金额及调解完成期限履行协议。
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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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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