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如何避免对人身自由的过度限制
导读: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均不得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住宅也就是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权利的基本保障。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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