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所致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如何界定
导读:
紧急避险而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的划分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交通事故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当然,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快车提醒您,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紧急避险的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危险。
2.紧急避险的意图:行为人对正在发生或即将要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的目的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3.紧急避险的对象:行为人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的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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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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