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规范标准 > 声像资料鉴定规范 > 视听资料审查重点哪些内容需重视

视听资料审查重点哪些内容需重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24 06:50:29 人浏览

导读:

视听资料的审查重点有:视听资料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视听资料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等。在司法实践当中,视听资料的证据包括:录像证据、录音证据等。

  一、视听资料审查重点哪些内容需重视

  1.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2.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

  3.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4.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二、视听资料证据具体包括哪些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1.录像证据。

  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2.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3.计算机储存证据。

  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4.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视听资料审查

  三、有非法收集视听资料的情形的怎么办

  法律快车提醒您,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如果经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确有该情形的,则应提出纠正意见,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