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清算的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存在
导读:
强制清算程序终止后,公司能继续存在。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清算程序。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在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之前,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在;申请人个人债权和他人债权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终止强制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的时间一般在半年左右,具体时间根据公司清算的实际情况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资格要求不同,所以组成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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