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导读:
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如下:调委会指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部门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机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法律快车提醒您,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
1.以医疗事故鉴定为补充证明,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解决前置的原则;
2.平等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
4.合法原则;
5.其他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的案由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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