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 > 债务利息 > 借贷利息是怎样确定的

借贷利息是怎样确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15 18:39:08 人浏览

导读:

借贷利息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如果是约定不明确的,则是可以视为双方没有利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是不可以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一、借贷利息是怎样确定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二、民间借贷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2.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三、民间借贷担保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间借贷担保人应该承担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借款期限满了以后,经过法院的审判或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且经依法强制执行之后,借款人仍然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