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应如何确认
导读:
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决议的相关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时任何一个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宣告后,决议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会决议需要的股东通过比例是:
1.一般决议事项,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重大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法律快车提醒您,股东会决议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
2.通过的决议的具体内容,表决情况;
3.参会人员签订签字、盖章以及签字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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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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