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申请需要预交多少费用
导读: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申请费用不需要申请人预先交纳,申请执行的费用在破产案件开始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自清算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公司清算要经过的法定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3.登记债权;
4.制定清算方案;
5.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
6.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登记并公告。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清算具体应当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在清算过程中,注意资产负债的排查梳理;
2.在清算过程中,注意债权的审核与确认;
3.在清算过程中,注意清偿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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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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