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专利强制许可
导读:
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如下情况可以使用: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
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需要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实行强制许可时;
3.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时。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3.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4.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5.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6.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7.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8.附加文件清单。
法律快车提醒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指出于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包括:
1.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专利发明,如对于某先进武器的发明专利等。
2.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发明专利,如治理污染的发明专利等。
3.公共卫生方面的发明专利,如某种可以有效防治某疾病的发明专利等。
4.规定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
与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实施许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时的同时应当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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