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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转让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11 15:29:48 人浏览

导读:

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可以随着主债权同时转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包括内容不同、存续期间不同等。

  一、如何转让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上所列来拟定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应随着主债权同时转让。

  二、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什么意思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快车提醒您,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在于:

  1.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其不以对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通过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来确保所担保的债权获得圆满实现。

  2.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约定的,或是法定的。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3.性质不同

  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都不具有从属性,故用益物权主要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权利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法律的规定而设立。

  而担保物权因其具有从属性,即担保物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是从权利。一般来说,尽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权利内容完全不同,但是,它们完全可能同时并存于同一物之上。例如,在某一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在该土地上设立抵押权。

  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从而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支配为条件。

  但在担保物权中,担保物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是行使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权,所以不以对标的的直接支配为条件。质权之所以要求占有质物,是为了保证质权的实现,而非为了使用质物从中收益。

  5.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虽然《民法典》规定动产之上也可以设定用益物权,但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四种具体用益物权都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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