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如何制定的
导读: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被征用土地的情况;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听证: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快车提醒您,征地补偿的原则如下:
1.征地补偿要基于被征地的人民生活水平不能因征地而降低原则;
2.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原则;
3.不能达到原先生活水平,各地区政府应增加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原则;
4.同地同价原则;
5.依法律法规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不得违规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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