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与出口业务中的海上保险操作流程
导读:
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国外出口方的装船通知或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写“装货通知”或投保单,注明有关保险标的物的内容,装运情况,保险金额和险别等,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签发保险单。按FOB或CFR对于术语交易的出口货物,卖方没有义务申请保险,但在交货前,卖方仍承担从仓库到装载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在此期间安排保险事项。按CIF或CIP对于术语交易的出口货物,卖方有责任办理保险,一般应在货物从仓库运输到码头或车站之前办理保险手续。我国进口货物多采用预约保险的方式,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提前签订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承担自动承保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海上保险的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拽向的对象,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所指向的,为海上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受到损失时,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予以赔偿。
法律快车提醒您,可作为海上保险合同标的的内容如下:
1.船舶。海保险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
2.货物。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货物,必须是处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3.船舶营业收。是指船舶在运输营业中可以期望获得的收,包括运费、租金和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指货物运达目的地出卖或转卖后,预期可以取得的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如果船舶发生全损或者船舶在航运途中发生部分损失,从而被迫进行修理时,船员工资和其他报本息支出就无法收回。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就这笔费用进行保险。
6.对第三者的责任。是指船舶所有人因海损事故对第三方应负的赔偿责任。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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