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前被征用应如何赔偿
导读:
承包土地未到期遇到征地,可以获得补偿,一般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法律快车提醒您,农村征地补偿应遵守的原则有:
1.被征地的人民生活水平不能因征地而降低;
2.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3.不能达到原先生活水平,各地区政府应增加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
4.征地补偿应做到同地同价;
5.依法律法规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不得违规操作。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如下:
1.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2.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
具体分配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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