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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何时需向海关申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16 01:00:27 人浏览

导读: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一般需要在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开始计算。逾期未申报的,当事人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滞报金。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发生了纳税争议,那么纳税义务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何时需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二、进出口货物发生纳税争议怎么办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快车提醒您,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可以减免关税的进出口货物有哪些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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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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