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人是谁
导读: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紧急避险的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危险。
2.紧急避险的意图:行为人对正在发生或即将要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的目的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3.紧急避险的对象:行为人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的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法律快车提醒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有:
1.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非法侵权;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泛,可以是非法侵权,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和动物侵权;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正当防卫没有这样的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具有特定身份,而且正当防卫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合法利益,损害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法律,两害相全取其轻,避险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避险行为损害的第三方的利益,如果等于或小于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权人实施,紧急避险必须向第三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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