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北京农村耕地国家占地补偿标准
导读:
1.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耕地的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来进行计算。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3.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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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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