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况有哪些
导读:
主要是因为不满足以下任一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地位是:
1.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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