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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是否承认无因管理作为担保的有效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01 05:44:29 人浏览

导读:

民法典中不承认无因管理作为担保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义务一般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以及报告和交付义务。无因管理的行为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

  一、民法典中是否承认无因管理作为担保的有效性

  民法典中不承认无因管理作为担保的有效性。

  无因管理属于自发性的一种行为,虽然无因管理是债权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的,不是自发生的,所以无因管理不能成立担保。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或被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的发生,管理人对本人有管理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在双方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

  2.基于避免他人受损的目的;

  3.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4.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

无因管理作为担保

  三、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2.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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