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介入权的定义及其行使条件是什么
导读:
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本来是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条件是: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本来直接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即第三人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其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2.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间接影响委托人的利益;
3.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委托人在受托人向其披露第三人后,行使介入权的,应当通知受托人和第三人,于通知到达第三人后,委托人取代受托人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可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当然应由受托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若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就不能享有介入权,受托人仍由自己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委托人不能对第三人行使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委托合同解除方式分别有以下几种方式:当事人在制定委托合同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委托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都想要解除合同,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快车提醒您,委托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受托标的的基本信息;
3.履行方式、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4.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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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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