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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03 11:09:23 人浏览

导读:

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的确定包括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等。债权担保的基本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债权担保期限最长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债权担保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债权担保的方式包括下列几种: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三、债权担保的有效期多长时间

  法律快车提醒您,债权担保的有效期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来确定的,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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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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