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出口属于什么经营类别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行业分类标准,进出口贸易属于批发和零售行业。具体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的买卖和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的运输和保管业务;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进出口商品的海关监管业务;进出口商品的货运保险业务;进出口商品结算货款和提供资金的国际结算与银行信用业务,解决进出口业务纠纷的仲裁工作和司法审理;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与管理,等等。
1.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
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进口委托国内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进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提货单
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
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如果进口商委托报关而非亲自报关
须附有报关委托书、报检验委托书。
6.必要证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濒危物种证明、非疫情产地证明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法律快车提醒您,进出口货物时,缴税义务人要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的,海关可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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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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