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时应遵循哪些法律原则
导读:
进行伤残鉴定需要遵循客观评定、比照评定等原则。
所谓客观评定原则,即伤残鉴定人应以身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比照评定原则,可以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分别评定原则,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排除原伤病原则,即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鉴定材料内容包括:
1.被鉴定人的伤残情况要接受司法鉴定人的现场身体检查及询问;
2.委托人须提供被鉴定人伤残情况的医院诊断书,或者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
3.鉴定事项中被鉴定的物品;
4.其它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法律快车提醒您,鉴定机关受理伤残鉴定委托后,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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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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